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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来源:信息技术中心 发布时间:2021-11-22 点击量:

一、我国现行法中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界定

(一)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 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在确定隐私的内涵之后,隐私权的概念也就自然确定了。结合《民法典》第1032 条第2 款的规定,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在这里把隐私权包含的内容详细解释一下。

1)个人生活安宁。隐私的本质是私生活。私人生活安宁是指人可以排除他人对自己生活安稳和宁静的不当打扰,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安宁、住宅安宁以及通讯安宁。生活安宁利益是指一种保护自然人在维系自己生活环境中的生活状态的安稳、宁静的利益。生活安宁属于私的领域,表达的是自然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既要与他人交往,满足其社会性的要求,又要保持独处的安宁,满足自己的自然性需要,在私的领域中,享有对私人生活独处而不受他人打扰的权利。生活安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排除他人对私人正常生活的骚扰;第二,禁止他人非法侵入权利人的私人领域;第三,权利人自主决定个人生活,禁止他人对此进行干预。

2)私密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阴私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的书包、口袋、通信等,均为私密领域。

3)私密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婚外恋和婚外性活动。其中婚外恋和婚外生活,考虑到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得向社会公布,但是并不排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私密信息,即个人的隐私情报信息、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史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家庭情况、婚恋情况、学习成绩、缺点、爱好、心理活动、未来计划、政治倾向、宗教信仰,等等。

(二)个人信息

就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民法典》第111 条和第1034条通过概括定义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内涵。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4 条第2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该条采用了具体列举与概括定义相结合的方式,既列举了个人信息的具体形态,同时也概括了个人信息的基本特征,从而更有利于明确个人信息的内涵与特征。

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个人信息是一种人格利益。就内容而言,两者存在交叉,个人信息里会包含隐私信息。

二、几类侵犯隐私权或个人信息的典型行为

(一)普通人身边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

假设一个场景:张三向李四打听王五的隐私,这个隐私李四知道,但并不代表李四就可以对外公布。隐私信息的权利主体是本人,李四通过与王五的交流了解到了隐私,但王五并没有许可李四转述,在此情况下,李四向他人转述,实际上就涉及侵犯隐私权。

生活中为了规避侵犯个人信息或者侵犯隐私权,人们会用“我有一个朋友”“我朋友的朋友”这种表述,这是一种匿名化处理的方式,切断真实的个人与相关隐私信息的联系,能一定程度上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但如果这个隐私信息特征实在太明显,很容易识别出本人,那么仍然可能侵犯隐私权。尤其是校园里的同学、家庭成员等等。所以最好的方式,还是不要谈及他人的隐私信息。

转发他人的私密聊天记录和图片、把他人的秘密对外转述或者发布到网络上、在朋友圈挂人并附上他人的身份信息等,都是常见的侵权行为。

(二)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一种类比的称呼,主要是用来区别传统搜索引擎。它主要是指通过集中许多网民的力量去搜索信息和资源的一种方式,它包括利用互联网的机器搜索引擎(如百度等)及利用各网民在日常生活中所能掌握的信息来进行收集信息的一种方式。比如,我们要了解一个人,那么可以通过在论坛发贴的形式发起人肉搜索,也许正好有个网友他认识你所要了解的那个人,那么他就可以利用在网上发贴的形式把该人的信息公布于网上。

在人肉搜索行为中,存在四方主体,一是网上发起人肉搜索的人,二是公布信息的人,三是信息发布的平台,四是被公开信息的人。

《民法典》第1033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1035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发起人肉搜索的人,一般会先提供部分个人信息上网,包括个人的图片、着装、社交媒体账号等等,这本身已经构成侵权,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处理个人信息应征得本人同意。

公布信息的人,将他人的身份、住址、工作单位等内容公开,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权。

信息发布平台,具有注意义务,应当发现并及时删除相关信息,受害人或其他人发现有侵权行为,可以通知平台删除。如果平台怠于履行删除义务,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发起人肉搜索,尤其是负面新闻的人肉搜索,对当事人具有严重的损害,人肉搜索的发起人和公布信息的人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违反行政法规、刑法,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因侵权导致被侵权人精神失常、死亡的,侵权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三)社工库购买、出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社工库是一种储存了大量信息的数据库,有的不法分子收集了大量的信息,构建了社工库,对外出售个人信息以获利。这些个人信息可能包括开房记录、身份证信息、银行流水、其他平台的账号密码等等。有的影视明星的个人信息也可能通过社工库买到。这种大量收集、买卖、使用信息的行为已经违法,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情节严重有详细的规定,在此不做赘述。

1)搜集个人信息构建社工库

这些个人信息可能来源于某些应用平台、社交媒体、宾馆酒店、公司、学校等等,可能是被黑客攻击泄露,也可能某些负有人故意泄露。但上述个人信息的传播,应当得到本人想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如果非法搜集的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量级,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例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可能涉嫌犯罪。

2)出售、转卖个人信息

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经过本人同意,否则出售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并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3)购买个人信息

购买个人信息与搜集个人信息的行为性质相同,都构成侵权,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4)使用个人信息

如果是自然人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个人信息,可能用于调查隐私,例如开房记录。可能用于跟踪他人、报复他人。情况各不相同,但都构成侵权。

(四)线下跟踪或安装跟踪设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项,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项,偷窥、偷拍、窃听、散步他人隐私的。

安装跟踪设备构成侵权,同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对其处以拘留。

线下跟踪行为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即生活安宁。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该行为能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犯罪,目前司法实践非常谨慎。如果跟踪者只限于在开放的地区活动,警察要将其拘留,可能性很小。当然,如果跟踪者闯入住宅,可能涉嫌犯罪。

三、侵害隐私权及侵害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一)侵害隐私权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会引发侵权行为人对被侵权人的民事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侵害他人隐私权可能还会引发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1. 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在隐私权受侵害的情形下,一般有人格权请求权和在遭受损害情形下的侵权请求权两种救济途径。

第一,人格权请求权。在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即将发生或者处于持续状态时,权利人有权主张人格权请求权,以预防损害,或者请求停止侵害行为,具体包括:

一是请求停止侵害。当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停止侵害。如果某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正在持续,而且有可能迅速传播,后果将非常严重时,必须迅速地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对于通过网络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停止侵害一般体现为及时删除相关侵权信息。

二是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果非法露他人的隐私,同时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受害人可以同时要求侵权人登报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三是请求赔礼道歉。加害人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礼道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二,侵权请求权。通常情形下,侵害他人隐私权不会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但经常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如果侵害隐私权导致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则行为人主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行为人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也可能需要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财产损害偿通常是对侵害隐私权所发生的经济上费用支出等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因侵害隐私权所导致的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的抚慰。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是是否造成了财产损害的后果。

二是考虑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例如,是否将隐私公开散布传播,以及通过何种方式传播。

三是考虑侵权行为人是否因为侵害隐私而获利。

2. 侵害隐私权的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 侵害隐私权的刑事责任

侵害隐私权所引发的刑事责任被规定在《刑法》与个人隐私相关的条款中,当中主要涉及信件、邮件、电报等通信秘密,也包括个人身体、住宅等隐私权所涵盖的保护范围,具体表现为: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侵害个人信息

1.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从我国现行法关于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看,相关条文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 第六章有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中,从现行法规定看并没有如规定“隐私权”一般直接将个人信息相关的权益规定为“个人信息权”,但是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被规定在了《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相关的内容中,可见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民法的确认。在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形发生时,被侵害人可以比照隐私权被侵害的情形获得类似的救济。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侵害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

为实现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国家主要通过加强行政监管的手段规范个人信息使用的各个环节,包括《网络安全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在内的法律中均规定的了侵害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从表现形式上看与一般的行政处罚一致,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例,该法所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侵害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

侵害个人信息所引发的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四、遭遇人肉/社工库/跟踪怎么办

(一)能否报警,什么情况下可以报警

1.发现有人跟踪,可以打110报警,警察会出警,但目前实践中仅凭跟踪行为难以对其处罚,警察更多只能口头教育。

2. 发现有人安装跟踪设备,可以打110报警,这种行为可能对其处以拘留。

3. 发现社工库,有人通过网站、平台交易他人信息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可以举报。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http://www.cyberpolice.cn

情况紧急时,可以拨打110报警,这种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警方可以刑事立案。

(二)与平台沟通(主要针对遭遇人肉

在网络空间发现自己的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遭受侵害,首先建议是通过联系平台管理方要求平台管理方删除侵害到自身隐私权或个人信息的相关信息,主要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及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三)诉讼

遇到侵犯隐私、侵犯个人信息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等。

一旦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权,对方拒不执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对其处以拘留。

附:主要的相关法律法规

1.民法典

2.个人信息保护法

3.刑法

4.网络安全法

5.治安管理处罚法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